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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国家法律 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依法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办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四,依法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征用、开发和使用 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事务.六,管理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 人事、统计.审计 物价.建设 环境保护,公安 司法、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八。指导、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九、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负责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服务。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对其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设立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接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依法行使本部门的职权.第十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区设立机构或者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 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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