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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依法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办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四,依法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征用 开发和使用,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事务.六 管理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审计、物价 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司法、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八。指导.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九,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负责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服务、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对其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设立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接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依法行使本部门的职权,第十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区设立机构或者派驻监管人员 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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