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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依法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依法办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四,依法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 征用。开发和使用,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五 管理开发区的财政事务。六、管理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审计,物价,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司法,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七 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八,指导。协调工商 税务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九、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负责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服务。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对其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设立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接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依法行使本部门的职权.第十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区设立机构或者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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