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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依法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二 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办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四 依法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征用 开发和使用.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事务。六,管理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审计、物价.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司法.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 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八,指导 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九、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负责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服务.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对其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设立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接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依法行使本部门的职权,第十条。海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区设立机构或者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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