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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 依法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依法办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四,依法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征用,开发和使用,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事务 六、管理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审计 物价.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司法 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八,指导 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九 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负责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服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对其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设立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接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依法行使本部门的职权。第十条。海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可以在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区设立机构或者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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