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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依法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依法办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四 依法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 征用,开发和使用,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事务。六,管理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 统计.审计,物价 建设,环境保护 公安,司法。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八.指导.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九,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负责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服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对其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设立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 分支机构、接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依法行使本部门的职权。第十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区设立机构或者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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