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 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日,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呼和浩特市,具有其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进企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进企业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外进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实行企业资质备案和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外进企业资质备案是指外进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外进企业资质备案证书.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是指外进企业依法取得资质备案证书后.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后30日内 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手续。第六条外进企业申请资质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含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原件和企业诚信证明原件,五。企业法人对驻本市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近半年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 驻本市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七条外进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分公司 办事处 一级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负责本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家外进企业只能在本市设立一个分支管理机构 第八条外进企业申请办理承接工程项目备案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申请表,二.承接工程项目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近半年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第一部分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备案的外进企业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等进行实地核查,对资料完整并真实有效的外进企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保留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第十条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有效期为项目实施周期。工程项目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后工程项目备案自动失效.第十一条已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外进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的.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外进企业备案证书原件.驻本市分支机构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第十二条外进企业驻本市管理机构应当按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 其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进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将外进企业纳入本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体系 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第十四条外进企业在本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和分包工程项目.须向发包方和总包方出示备案证书原件、发包方和总包方不得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备案证书的外进企业.第十五条工程总包方有权拒绝未办理资质备案手续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外进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第十六条外进企业在本市的建筑活动,必须保证投入项目的机械设备。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安全合格和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第十七条外进企业应当结合承接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安排相关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承接项目类别。规模的要求 并建立和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第十八条严禁外进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施工,严禁外进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持证人员挂名、挂证从事建筑活动,第十九条外进企业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和行业管理规定,在备案有效期内 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场,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