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 复制,公布。销毁。擅自交换.转让 出卖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中。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城市建设档案破损,退色 霉变或者散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城市建设档案损毁。丢.失、或者因汇总建设项目 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