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损毁,丢失 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擅自交换。转让.出卖城市建设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中、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 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馆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城市建设档案破损。退色、霉变或者散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城市建设档案损毁。丢,失.或者因汇总建设项目,管线信息资料错误 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