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丢失,剪裁 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擅自交换.转让。出卖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救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中,损毁.丢失.剪裁,勾画 抽取,涂改 伪造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城市建设档案破损 退色.霉变或者散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城市建设档案损毁 丢,失,或者因汇总建设项目,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