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丢失 剪裁,勾画。抽取,涂改 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擅自交换、转让,出卖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救,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中、损毁 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城市建设档案破损、退色.霉变或者散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 致使城市建设档案损毁.丢.失。或者因汇总建设项目 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