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损毁 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 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复制 公布。销毁,擅自交换 转让、出卖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救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中、损毁,丢失,剪裁 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城市建设档案破损,退色.霉变或者散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城市建设档案损毁。丢 失 或者因汇总建设项目 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