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丢失 剪裁,勾画 抽取 涂改,伪造 擅自提供,抄录 复制,公布 销毁,擅自交换。转让,出卖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救,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中,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 涂改,伪造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城市建设档案破损、退色,霉变或者散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罚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城市建设档案损毁,丢。失、或者因汇总建设项目、管线信息资料错误 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