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宁经信电力、2012 17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提高电力生产和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 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维护南京地区良好的供用电环境,及时消除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类隐患 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备案工作.凡本市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项目 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须到南京市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办理施工作业备案,地址.南京市白下区丰富路279号、联系电话 025、84709677 开展施工作业备案的几点说明,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二。实施目的。有效防止电力设施外破事件、保障电网安全、为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保障,三、适用范围.凡在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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