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定穗安监、2012。14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定 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 市属各企业集团。中央。省驻穗各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规范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 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定 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二,一二年八月三日,联系人.王英德 黄亮云,电话.83647506、83647559,为规范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工作责任主体,作业场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卫生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告知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二、培训告知、在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并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三.公告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等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和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四,个人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将统一收到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于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别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保存书面记录并由劳动者签名确认.非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披露劳动者的隐私 五,作业岗位告知.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 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 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三.职业病危害警示、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一.作业岗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 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生产.销售。使用 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二.设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在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三.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中文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穗安监,2011。68号。等规定予以处罚 五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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