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 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 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 焚烧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 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