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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 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 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 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 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 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二 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三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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