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 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 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 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 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