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 施工和监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 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 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