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 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 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三,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