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2年11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 市,镇建成区的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居民居住区是指以一幢或者数幢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住宅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全部住宅的建筑物、商住综合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部分商业服务 部分住宅的建筑物、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在居民居住区内开办餐饮 服务、文化娱乐等商业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三、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条,在居民居住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四,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一条.开发 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 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五,将第十七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设置锅炉房,水泵房 换热站和机房。变压器房等、在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隔声,减振。防辐射等措施,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删去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七.将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改为第十九条第一、二款,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 以及产生恶臭 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 加工、喷漆 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歌舞娱乐。洗浴,洗车,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 印刷等,在既有住宅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 印刷等。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工具等所处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以上的间隔。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下列活动应当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 一,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三,露天娱乐等活动,四。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居民居住区内的其他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告知购房者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修改为 建设经过居民居住区的高架路,轻轨道路、快速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增加一款、作为其第二款 既有的高架路,快速路,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在高架路。轻轨道路 快速路两侧建设住宅楼等噪声敏感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留有相应间距,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办禁止开办的项目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查封财物,场所、设施或者扣押财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环保部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一、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以及工程施工、工程拆除 非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二、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的、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露天娱乐等活动、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室内娱乐活动 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在室外使用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十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分开规划建设的。二 对居民居住区 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 违法办理审批的 四。对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五。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二十 删去第三十九条、此外 将,7日 15日、22时.6时,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50000元、相应修改为汉字小写数字,七日,十五日 二十二时 六时,三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三千元,五千元,五万元、并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他条文顺序依次顺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 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 市.镇建成区的居民居住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居民居住区是指以一幢或者数幢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住宅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全部住宅的建筑物,商住综合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部分商业服务 部分住宅的建筑物.第三条,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文化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居民居住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或者控告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或者答复 对在保护居民居住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或者控告污染居民居住环境行为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居民居住环境污染.使城市发展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标准,市。区人民政府对不适合在居民居住区生产经营的企业 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第七条.在居民居住区内开办餐饮,服务 文化娱乐等商业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第八条.居民居住区内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向环保部门申报 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第九条、向居民居住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登记实行免费年审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在居民居住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一条.开发 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 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 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居民居住区内推广清洁能源和洁净煤技术产品的使用.逐步控制原煤散烧、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 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第十三条,在居民居住区.应当逐步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造入网,或者使用清洁能源,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供热锅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第十四条,居民居住区内的锅炉及其配套除尘器的更新应当经环保部门对锅炉除尘方式及除尘效率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居民居住区内的锅炉及其除尘设施应当及时维修 除尘器应当配备密闭收灰装置,及时除灰.保证正常有效运行 锅炉司炉人员应当经过环保知识培训 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第十六条。在居民居住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应当设置处置油烟的装置或者设施、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其高度.位置和所排放的浓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安装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使排放的污水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 废物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第十七条 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设置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机房 变压器房等、在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隔声,减振,防辐射等措施.第十八条,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二.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 分装,存放 销售产生有毒有害 恶臭气体的物质,四 露天烧烤食品,第十九条.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以及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 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歌舞娱乐,洗浴。洗车,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 印刷等项目 在既有住宅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 工具等所处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以上的间隔 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 振动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 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二十一条,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下列活动应当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一,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三。露天娱乐等活动、四 工程施工 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设在居民居住区的营运车辆调度室,站点,使用电铃和广播器材调度车辆、报站 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学校使用广播器材 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附近居民。禁止在室外使用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居民居住区内的其他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告知购房者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五条、穿越居民居住区的铁路,因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二十六条 建设经过居民居住区的高架路,轻轨道路。快速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既有的高架路。快速路.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 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在高架路,轻轨道路,快速路两侧建设住宅楼等噪声敏感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留有相应间距。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封闭、遮挡,喷淋等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扬尘对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第二十九条 在居民居住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拒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使用除尘.消音。净化等环保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修复 重新安装使用,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排污许可证、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或者年审手续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燃煤锅炉或者已建的燃煤锅炉逾期未进行改造入网或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二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未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一。司炉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二。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 三,露天焚烧沥青。油毡 橡胶 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 四、分装 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 恶臭气体物质。五、露天烧烤食品.六 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未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振、防辐射等措施 七。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办禁止开办的项目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查封财物。场所,设施或者扣押财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造成环境污染的 由市。区 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环保部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一。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以及工程施工.工程拆除,非居民住宅装修 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二,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露天娱乐等活动 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室内娱乐活动。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在室外使用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居民居住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 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未采取防尘措施 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 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分开规划建设的,二 对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作出许可决定的,三。违法办理审批的、四 对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五,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 居民居住区生活垃圾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