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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的通知市建发、2008.284号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 和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 2006.83号.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入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新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我市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及产品备案,登记 公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西安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负责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的备案、登记、公示,二。凡在西安市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企业,需向市节能办提出备案申请、受理后统一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公示、并发放证书.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 登记 公示的范围,一,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其辅材,二,节能门窗幕墙及其密封材料、三 新型墙材砖、建筑砌块,建筑墙材.四,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热水供应等设施相关的产品。五.其他建筑节能产品。四.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及生产.经营。销售相关材料产品资格,二 应有相关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三、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生产规模符合规定要求,四.符合国家 陕西省及西安市建筑节能相关标准,政策,五、需具有相关质检部门出具的按产品标准所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一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 经相关论证后按规定备案,登记,六 无知识产权争议 五 申请企业应先向市节能办提出备案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企业执照,产品执行标准 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和附件、报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节能办及相关单位组织审查,对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公示。发给证书.对有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完毕后予以备案。登记 公示 发给证书。六,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须进行复审 产品工艺.技术有重大改进影响产品性能时应重新申请确认登记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公示一次备案。登记企业目录.并利用媒体公布.网上公示和印发文件等各种形式发至各有关单位、七,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法规.对通过认定备案的企业进行监管,对出现下列情况.且在规定期限不整改者,注销其证书并予以通告。注销企业一年内不予办理产品备案 登记、一 在对建筑工程使用的产品进行检验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二 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属生产企业责任的,三,采用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或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的、四 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登记证书的、五。不按时申请复审或在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的。八.对已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 登记.公示手续,符合要求取得证书的。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推荐使用,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未办理备案 登记,公示手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使用 否则对该项工程不予以验收 不予以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九、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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