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展城市绿化事业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及公用设施附属绿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圃地。五 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和绿地,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技术标准执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和绿化设施,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第八条,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中 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三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 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的绿地率不低于35,第九条.城市河道、铁路干线的防护绿地或公共绿地建设 应纳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原则上执行以下用地标准、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上的、至少一侧绿带不少于15米,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下的,一侧绿带宽度不少于8米,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第十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审查绿地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绿地用地不足标准部分,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易地绿化、并签订易地绿化的协议书。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绿化工程、应保证数量和达到有关质量要求。其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定,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居住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与之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第十三条。新建城市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70 生产绿化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城市居民.应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单位。应当搞好门前和敞开式庭园绿化,第十五条。在电力通道内绿化树木.应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第十六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树木管护单所有.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七条,城市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园林管理部门管理 各单位内的防护绿地 自建公园,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居民庭院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居委会负责管理 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第十八条,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现有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或现有绿地性质的 应报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第二十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宣传牌和进行其他营利性活动,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交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 但应在48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绿化树木损毁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地,树木所有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批准在城市绿化规划、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公共绿地建设,第二十五条 机关 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 用于绿地的管护,休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区绿地,其管护费用从物业管理经费中支付,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确定,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事业、第二十七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