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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和区 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监督、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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