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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 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监督。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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