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上海市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 DG/TJ 08-2061-2020
  • 上海市岩棉板(带)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G/TJ08-2126-2013
  • 上海市公共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标准 DG/TJ 08-2047-2020
  • 上海市工业锅炉运行检测与控制装置的配置 DB31/T 72-2020
  • 上海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上海市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DG/TJ 08-2018-2020
  • 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DGJ08-56-2012
  • 上海市彩色路面技术标准 DG/TJ 08-2318-2020
  • 上海市城市公共交通非接触式集成电路(IC)卡交易终端机技术规范 DB31/T 239-2020
  • 上海市非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DB31/T 1210-2020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活动中 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 应急措施,三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和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九。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 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