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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对城市规划管理的.一支笔。审批。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使中心城市各组团之间的规划协调衔接,开发建设更趋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 绍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心城市范围包括越城分区,柯桥分区.袍江分区,镜湖新区和杭州湾工业新城区,第三条 绍兴市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管委 是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协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研究和审查需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城市规划 协调和审核中心城市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查处重大违纪违法建设项目.市规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局,市规划局是绍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全市规划管理工作、承担规划管理任务和市规管委的日常工作。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局属市规划局授权机构,行政上受各管委会领导、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负责各辖区日常规划管理,绍兴县建设局是绍兴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绍兴市中心城市范围内涉及绍兴县区域日常规划管理由绍兴县建设局承担。上虞市建设局是上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绍兴市中心城市范围内涉及上虞市区域日常规划管理由上虞市建设局承担 第四条,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立的中心城市各分区的总体规划。包括分区的总体规划调整。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越城分区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袍江分区、镜湖分区规划由所在管委会组织编制。柯桥分区规划由绍兴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别经市规管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杭州湾绍兴工业新城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绍兴县。上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市规管委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五条。中心城市内涉及跨分区域的名城保护,道路交通 绿地系统.市政公用设施,防灾等专项规划由各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管委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中心城市内影响城市重大功能布局的商业贸易,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及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项目占地超过20公顷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向所在地规划管理机构申报.并需报经市规管委审核同意。第七条 越城区.袍江分区.镜湖新区内的历史街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中心商贸区的详细规划及路幅大于30米道路两侧,宽度大于30米河道两侧的重要路段街景设计.由所属规划部门编制前提出规划意见.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八条、绍兴生态产业园详细规划及重要路段街景设计,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各自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各级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机构.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 第十条.对变更使用功能,性质。确需调整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申报。经规划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市规划局应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和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建设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会同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及时纠正,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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