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墙保护条例 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城墙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西安城墙是指明代城墙墙体、城门,附属建筑。护城河及其遗址遗迹,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第四条。西安城墙管理机构负责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文物。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水务、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安城墙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西安城墙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西安城墙保护基金 用于西安城墙的保护,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安城墙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制止损毁西安城墙的行为、对在西安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西安城墙保护规划、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编制西安城墙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第九条 西安城墙保护范围为城墙墙体.城门.城墙内侧20米以内。城墙外侧至护城河外沿的区域和东、西。南。北城门内外侧的广场.绿地,西安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侧20米至100米的区域、以及护城河外沿以外180米以内的区域、第十条、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擅自在护城河内捕鱼。钓鱼。三.排放污水 堆放垃圾,四、打桩,取砖。取土,凿孔 五,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六。架设 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七 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八、其他可能损害城墙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确需在保护范围内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 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作业的、应当将实施方案报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西安城墙的修缮依照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数量.确需建设的 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建筑物的体量 造型,风格和色彩等方面与城墙相协调,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城河水污染治理,采取截污,污水处理和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改善护城河水质,第十五条.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化的管理、建设与城墙景观及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环城绿化带.不断改善自然环境 第十六条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和形式应当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西安城墙的古城砖.条石。内包夯土 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文物 第十九条、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西安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西安城墙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鼓励科学研究 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一条、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搜集 整理与西安城墙有关的录音。录像,代表性图片以及其他资料,实物,进行分类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西安城墙管理机构捐赠与西安城墙有关的资料 实物.第二十二条 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西安城墙的合理利用.发掘西安城墙文化内涵,鼓励发展相关文化产业 防止过度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西安城墙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第二十三条、需要利用西安城墙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西安城墙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维修经费。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经费、三,西安城墙的经营性收入。四 设立的西安城墙保护基金。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西安城墙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 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利用西安城墙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墙损毁或者周边环境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 西安城墙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市其他古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活动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