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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办园规定的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有关办园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对违反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规定的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逾期不移交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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