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 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 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三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第二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 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第二十五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 栽培 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 不得乱堆乱放.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 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 鸭,鹅.兔 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 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二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 剧毒 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 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 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 做到日产日清 密闭运输 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