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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接到报建规划项目后。首先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初审。经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方案提交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最后将初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方案上报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提交专家论证会论证和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时间不计入市城乡规划局法定审批时限、第十条。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并由市城乡规划局邀请建设部规划督察员参加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第十一条,规划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或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第十二条,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1,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同意后。提前2天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主任和副主任。并提前1天将会议安排通知各位委员,2、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3。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 不得弃权.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委员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4,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定意见并由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署 第十三条.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半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半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第十五条 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由办公室按与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正式签署。印发时抄报市委主要领导.第十六条,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在会后将会议资料全部交回 由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办公室负责受理。第十七条,经规划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审定意见组织修改完善.经公示后批准。第十八条。报请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的项目必须提出三个以上的设计方案、其中一个必须委托国外设计公司设计。报审材料包括文本,图册和模型,文本包括规划设计条件,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规划方案设计说明等。图册包括现状分析图、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鸟瞰图或效果图、景观及结构功能分析图等相关图纸 重要项目必要时提供实体模型。第十九条。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委员会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凡有关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办公室负责发布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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