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17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刘大群。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的决定。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10.第11号、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一条中的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将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承包。租赁和拍卖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水资源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等,承包,租赁和购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四荒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治理开发修建的工程应当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标准.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 林业,环保、农业开发、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划的治理开发者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支持。五,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内容.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治理开发者不按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水土流失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取土 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租赁或购买的四荒资源内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退耕 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个别文字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对条款排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9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治理 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荒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 荒草和荒水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农业开发 扶贫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工作。第五条 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应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前提,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科学管理 以保护四荒资源的永续利用、第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对四荒资源的范围,等级进行评价,制定治理开发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治理开发规划应包括治理开发范围、要求 年限,方式 措施,标准和实施步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权利、鼓励外商和外资企业参与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第八条,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应遵照谁治理.谁管护 谁受益的原则,治理开发所种的林木及其收益,归治理者所有,因治理开发而增加的土地,由治理开发者使用.第九条.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应根据治理开发规划。群众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承包 租赁、股份合作 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第十条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资源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 使用期满后、承包.租赁和购买四荒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优先续包,续租和购买权,在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 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转租。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 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需要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第十一条,承包和租赁四荒资源,由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承租者签订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拍卖取得四荒资源使用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承包.租赁和拍卖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第十二条,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 水资源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等、承包 租赁和购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四荒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治理开发修建的工程应当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标准、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 农业 林业,环保.农业开发,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划的治理开发者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支持。第十四条、在山丘区,治理开发者修建梯田或水平沟时、应对隔离带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提倡舍饲养殖、禁止在四荒资源内放牧,第十五条,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禁止破坏林草植被 道路和农用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禁止将四荒资源改作非农用途、禁止在承包,租赁或购买的四荒资源地上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挖沙等生产建设活动,第十六条.禁止在承包 租赁或购买的四荒资源内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收取的四荒资源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资金,实行村有乡管、必须用于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群众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 管理.监督,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使用四荒资源资金或贪污,挪用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治理开发者不按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造成水土流失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破坏林草植被,道路和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 以及在其他四荒资源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 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承包.租赁或购买的四荒资源内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按规划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二十三条.在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工作中,取得显着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3,第1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