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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 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水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 先拆后罚,的原则.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三 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 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第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6,处以罚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6。8 处以罚款,不符合规划条件,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9、处以罚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 处以罚款。第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但符合城市规划,仅属程序违规、且能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房地产项目。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首违不罚或免于处罚.第十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 建筑面积误差为.1、及以下的。视为合理误差,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建设在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一.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对周边市政公共、园林绿化等设施造成影响或使周围单位,居民等合法利益遭受损失 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二。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与人口容量.建筑形式 建筑色彩.建筑体量等非强制性内容不符 已改正或已经专家评议审核通过的 三.违法建筑不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但已采取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代征。拆,相应用地等措施予以平衡的、该款所指补交土地出让价款。限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地块、工业用地除外。第十二条,补办规划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罚款收据,竣工测量图及建设项目规划报件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到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建、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其违法建筑提出改正措施。并要求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情况。改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三。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将公示证明文件.方案图纸等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第十三条,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应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持房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增加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到国土资源部门计算补交土地价款,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建设单位应补交的土地价款、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成交地价,元。土地总面积.违法增加的建筑面积.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计算的应补交土地价款 相关表格到市财政收费部门交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查处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当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案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七日内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第十七条。区政府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函后、应当在七日内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第十八条。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再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 市供水 供电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用水.用电前应当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凡不具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第二十条,虽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增加面积的建设工程。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配套手续.第二十一条。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一。对违法建设查处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庇护.不得干扰案件的查处工作、二,规划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处分 1 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 查处不办的。2、区政府部门有关人员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移送函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现场或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3.市供水.供电部门未按规定审查 对违法建设提供用水 用电,并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协办函后,未采取措施的,4,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房管。工商等部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的、5、各村委会负责人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本村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6、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三 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四.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开发,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我市建设市场开发、施工、勘察、设计资格 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或降低其资质 第二十三条.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以经市建设局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价确认,无工程备案合同的.按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指导价确认.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未公布工程造价的、按市城乡规划局公布的经评估的参考价格确认。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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