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简化审批环节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关于简化审批环节的有关规定 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07、39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经济环境、经局党委,局行政研究制定了.关于简化审批环节的有关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自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简易程序以来。对缩短审批周期,加快办卷效率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和经济建设.优化经济环境、在总结试行,简易程序 的基础上、就简化审批环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会议审查 一 设计竞选范围调整为二环线以内用地面积超过4公顷 二环线以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单栋综合楼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按照竞选中标方案进行深化设计和报审的、原则上不再组织会议评审,农民安置项目和工业项目不进行设计竞选 二,用地面积超过2公顷 小于4公顷的建设项目 其总图和单体方案,含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管线综合,实行会议合并审查.其中工业项目不另审总图。凭我局用地规划管理处签章确认的总图直接进窗办理报建图审查。总图及单体的并联审查意见一并征求 三.用地面积不超出2公顷。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住宅小区以及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未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项目。经处例会审议后可不组织会议审查 四.凡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相关处室会签审查方式 如需召开会议评审。其总图和单体方案,含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管线综合.可一并审查 在完成会议评审或方案签报后直接进窗办理,五.涉及控规非重大调整。包括规划支路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不召开咨询会 由相关处室会签审查。二 关于报建审查,一.已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拟调整方案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在规划要点核准范围内调整幅度不超过5、且建筑高度 立面效果和绿地率指标基本不变,经局领导同意。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阶段,二.净用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如容积率调整幅度不超过10。不超出规划要点10、的,由相关处室会签审查,不再审总图。容积率调整不超出规划要点5、的,由经办处室直接办理、三,凡在道路上线资料有效期内申请规划要点及蓝线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项目和已取得蓝线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变更,可由我局用地规划管理处签审后转综合处。窗口 加盖局业务审查章.不另进窗办理、四。对历史遗留问题和主体竣工的违法建设补办项目,可根据实测结果在最新道路上线图.含现状地形叠加、手工绘制建筑定位红线图、五,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局部设计变更不涉及建筑占地面积改变或总建筑面积变化不超过3、的 经审查同意后可酌情免除放线、核面等手续。设计变更内容或调整范围较小,经审查,符合相关部门原审意见的,可不另征相关部门意见 直接进窗办理、一个阶段办结,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的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或局部调整不大的,可由经办人直接提交处例会讨论 在落实处例会意见后,直接进三阶段办理 七、如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我局审批图纸有极小微差、确需我局予以认定办理产权的.可由我局建筑规划管理处和法规处共同签审后转综合处、窗口,加盖局业务审查章,不另进窗办理.八,住宅小区建筑环境设计审查范围按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控制,3公顷及以下项目如对临街建筑夜景亮化有特殊要求的,附建筑夜景亮化设计专篇随三阶段建筑卷一并报批存档.三、关于交通影响评价.除城市规划部门或交警部门认为确属交通敏感,饱和地段,严重影响交通的重要项目以及涉及重大规划调整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单独组织交评的会议审查.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我局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