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下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分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0。53号当涂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下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分职能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6月12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下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分职能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拆迁管理工作体制,推进城市房屋拆迁,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分职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积极创新拆迁工作思路 理顺拆迁工作体制 完善拆迁政策措施,坚持,提高效能,统筹管理、以区为主、事权合一.责权一致,的原则,明确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职能,二、各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职能及办理程序、一。负责本区拆迁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已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中出现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拆迁人执行国家。省.市拆迁有关法规政策情况、拆迁项目进展情况。拆除施工安全情况等 二。负责审批本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许可证 及拆迁延期许可申请 并发布拆迁公告。1。房屋拆迁许可、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七条和 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拆迁项目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拆迁批复,并报送市住建委 市拆迁办及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2 拆迁延期许可,按照。条例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的规定,对辖区内符合延长拆迁期限规定的项目办理拆迁延期许可 3、办理拆迁公告 按照,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辖区内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及时发放 拆迁公告.公告应注明拆迁人名称。拆迁项目。批准文号,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并在拆迁现场张贴公布并拍照存档.拆迁公告.由市拆迁办统一格式.各区政府印制,三。负责本区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按照.条例 第十六条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区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应依照 条例,办法,和建设部。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辖区内的拆迁裁决工作,四。负责本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的申请工作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由区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五,负责本区违法拆迁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和.办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辖区内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拆迁单位应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和处罚,对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单位应责令其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和处罚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上报市拆迁办备案 对在拆迁中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违法.野蛮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拆迁办备案 六,负责本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杜绝和减少拆除安全事故的发生,七、负责本区拆迁承办 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须认真审查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的资质情况 只有具备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资质的单位和经市拆迁办认定的评估机构方可接受拆迁人的委托从事拆迁承办和拆迁评估事务,加强拆迁辖区内拆迁资质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专业拆迁人员的监管、对在拆迁承办和拆迁评估事务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上报市拆迁办备案,八、负责宣传拆迁政策。政策咨询,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耐心给予解答。做到件件有回复 事事有跟踪,完善公示制度、将现行拆迁政策。法规 主要办事程序,信访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方便群众办事、建立信访登记制度、对每位上访群众的个人资料.联系方式和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对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拆迁信访件,要认真及时调查处理,作出书面意见.三。工作要求 一 市住建委与各区政府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关交接工作,确保全市拆迁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各区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受理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许可和拆迁延期许可 二。各区政府要尽快确立机构 安排人员,开展工作.并于2010年6月28日前将联系方式和人员名单报市住建委备案,三。市住建委将2010年6月30日前已审批的拆迁项目汇总制表后,移交各区政府。由各区政府做好辖区内拆迁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认真做好拆迁延期许可工作 对6月30日前经市住建委审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未办理拆迁公告的项目。应按照审批的拆迁期限办理拆迁公告,对6月30日前已办理了拆迁公告的项目.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通知拆迁人办理拆迁延期手续。五.2010年6月30日前已审批拆迁项目的协调,信访。裁决等管理工作一并由各区政府负责。六.各区政府要加强拆迁档案的管理、配备专人负责,对拆迁档案应及时整理归档.建立全宗卷、认真做好拆迁档案的收集。鉴定 借阅以及利用效果的记录.统计工作,对档案资料的调出归还 要有严格检查核对登记制度 负责将整理齐备后的拆迁档案资料安全保管。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下放到区后 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与本次下放拆迁管理职能不一致的,以本次规定为准,并适时启动对、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