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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局机关党总支。法规监察科受理对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党总支.法规监察科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 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调离工作岗位、五.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 未给局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 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局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十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截留、挪用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有关科室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许可。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一 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四,其他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责任人.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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