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130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第1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蚌埠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根据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供应渠道为、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新增用地,闲置或利用效率不高的存量土地以及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建设用地等。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 市场运作的原则 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实施单位直接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确定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有特殊情况不适于公开招标的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 是指招标人为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单位。由投标人竞投开发项目经营权的行为,第六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政府授权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招标,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招标相关工作.市监察局依法对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程行政监察工作.市招标局依据市政府授权对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参与项目法人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不低于与招标项目建设规模相对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具有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基本账户开设金融机构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三、开发业绩近3年累计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且近年来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第八条,项目法人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二,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向合格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四,开标 评标 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五,签订 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第九条.编制招标文件 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周期 建设规模,套型面积、质量要求。项目土地投资概算等内容、二、招标说明.包括招标方式。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资本金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项目承建方式,招标工作安排.答疑时间和地点,投标起止日期 开标地点等招标内容、三 投标须知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主要条款,报价,含报价范围.报价要求.报价方式 等,五.评标标准和办法,第十条、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一.商务标书内容,1 保障性住房最高销售价格.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文件,3,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资金证明、4.企业近3年累计开发20万平方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二.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设计成果文件,并附环境设计.建筑单体设计方案.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 按保障性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2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的组成明细。包括土地费用。建安费用。配套费用 相关税费.贷款利息,预期利润以及工程前期费用等,3,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及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投标人 中标人存入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作项目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勘察招标项目.对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一经投报.视为无异议,招标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者撤回标书。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评标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费 第十五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第二十条 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评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成果和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必须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2,建设单位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还款担保.第二十二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 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及中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一般由市招标局受理和调查处理 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委托市招标局实施处罚、单位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追究纪律或行政责任的、由市监察局处理,单位和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项目法人招投标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