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各类建筑业企业 含外地进蚌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价.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市场行为管理等状况的综合评定。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成立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负责建筑业企业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评审委下设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 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的日常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各业务科室,建管局。开发办,房地产监察大队及各县区,含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为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上报单位.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 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九日前将上季度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形成纸质表格统一报信用评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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