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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生产.销售、购置 租赁 使用.拆装.维修.改造等行为,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建筑卷扬机.龙门架。装修吊栏,桥式脚手架、整体式提升架、高层快速提升架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生产,销售,购置,租赁、使用 拆装、维修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实行以企业管理为主、企业管理与政府指导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起重机械设备的行政管理措施。二,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购置。租赁,使用.拆装 维修,改造等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有关统计工作,三,负责本市起重机械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对起重机械产品进行技术鉴定、四,负责对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拆装和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五,负责组织对超期服役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和起重机械设备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起重机械设备操作.拆装 维修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五条,销售及购置管理,一 本市、外埠或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起重机械设备都必须在市建委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产品经营销售业务、二,销售或购置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旅工企业采购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建筑卷扬机,必须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企业开发的上述新产品.必须经国家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持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生产许可证,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方可购置.三,不得销售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 本市禁止销售或购置井架式塔式起重机或同类型产品 正在使用此类产品的。必须淘汰或加以改造后方可使用,四.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合格者、方可购买。买卖双方应办理好有关技术档案交接手续,第六条 租赁管理,一 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必须取得市建委颁发的租赁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租赁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二,租赁企业与承租企业在租赁前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七条,使用管理,一 出租或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到市建委登记备案并获得统一编妥外埠或境外进京施工企业白带的起重机械设备 使用前必须到市建委登记备案 并获得统一的临时编号 已获得市建委统一编号或临时编号的。须将编号喷在起重机械设备明显位置上。二,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施工升降机必须具备超载限制等安全装置,每拆装一次、必须重新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施工升降机的限速器和装修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 每两年送市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测机构校验一次 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四,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使用30年以上的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必须报废,报废后的设备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对其中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须经企业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转让。五,使用20年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根据设备疲劳状况,经必要的技术鉴定后 降低负荷使用.并在司机操作室内作出明显标志,六.对老 旧设备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更新改造 须经市建委组织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八条,拆装管理。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包括安装、爬升。锚固,下降和拆卸、在本市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参照 北京市塔式起重机安装企业拆立塔管理规定 京建材字 1,995,3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获得拆装资质的企业,可按其许可的营业范围拆装其它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将起重机械的拆装过程分解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拆装企业进行拆装 整体式提升架在出租.安装前.产权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与土建管理部门做好技术和安全交底工作.并经双方检验、填写验收合格单后 方可使用。二 外埠临时进京施工企业拆装自有的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许可证.事先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方可进行拆装.第九条,维修管理,一、租赁企业和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起重机械维修保养规程。并按规程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完好、二,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企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凡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的企业 必须取得市建委颁发的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揽维修业务 三.维f当企业对修理后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出具修理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大修理后的机械设备应保修6个月,第十条,基础管理,一,企业要加快机械设备计算机管理 促进管理的科学化.二,建立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建设部要求。每年的第一季度须将上一年度机械发备管理的完好率。利用率、装备生产率.设备总台数,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机械设各事故等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用计算机软盘报市建委 三。凡操作或拆装起重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市建委认可的上岗证书租赁企业和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第十一条.事故管理。一、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恶性事故 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 一般事故 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10 000元,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重大事故 出现倾翻,折臂或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100.000元以上 恶性事故 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0元以上,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 二、发生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市建委报告。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终结时、要将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的事故起因。经过,责任,损失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建委、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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