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 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为了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第四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第五条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必须遵循下述原则、一.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 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二、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并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三 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四。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其中当前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5年.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二,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三.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八条,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指导性内容包括.一,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 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二,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三,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四.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第九条.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定的传媒和固定的展示方式。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人民政府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调整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检查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管,保证规划的实施。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