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贯彻建设部第143号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充分发挥节能建筑试点示范作用,经研究制定,安徽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建设厅、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部长令.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 通过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 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是指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采取节能措施、节能率达到50.以上、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专项竣工验收 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并可结合示范工程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经济政策、第四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的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申报安徽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第五条 申报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确定的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示范工程的申报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也可以是建设单位 开发单位,与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选用技术的持有单位等一家或数家联合申报、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2、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3 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应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4,示范工程选用的关键技术与产品已列入建设部或安徽省建设厅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第八条 示范工程应主要抓好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1。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和楼梯间节能等技术与产品,2、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3、太阳能。地下能源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4、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 四节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九条.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安徽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3 规划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技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4,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5.以上材料应制成软盘或光盘一并报送,第十条,申报和审查。1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文件报各市建委.各市建委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2,安徽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审查、3 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由安徽省建设厅认定.列入安徽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计划.4。省建设厅每年定期组织示范工程立项审查,第十一条.示范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上报建设厅批准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建设单位应责成监理单位对实施建筑节能的关键工序,关键材料、关键设备进行重点监督。并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整理节能工程的技术和声像资料档案.第十二条、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承担单位应于开工后分阶段以书面形式向各市建委及省建设厅提交阶段实施报告,省建设厅将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通过审查的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达标情况。第十三条,示范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采暖.制冷 期,且其节能性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承担单位提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省建设厅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建筑节能验收 第十四条.申请节能专项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 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3.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制冷、采暖 系统的节能检测报告,第十五条.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工程。省建设厅将统一在安徽省建设厅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并颁发.安徽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 的证书和标志。第十六条。示范工程的证书和标志由安徽省统一设计,制作、颁发 标志应镶贴在示范工程的主要出入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 不得擅自使用安徽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标识和标志、第十七条,凡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项目 享受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八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取消示范资格、1.工程项目的节能关键工序,关键材料 关键设备未达到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未按审查后的施工图和技术方案实施的,2、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3.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 一年内未开工的 4 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