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法的评审与公布、第九条 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求,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推荐,第十条.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 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委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 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五分之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观看项目施工录像 听取基本评审意见。核查有关材料,进行问题答辩.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 含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四。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