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法的评审与公布.第九条,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求,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推荐 第十条。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委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一。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五分之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 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 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三.评审委员会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基本评审意见,核查有关材料,进行问题答辩.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 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四、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第十二条、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 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