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法的评审与公布 第九条,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求,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推荐、第十条.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委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一.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五分之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三。评审委员会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基本评审意见。核查有关材料,进行问题答辩、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第十二条、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第十三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第十四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 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 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