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法的评审与公布。第九条。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并满足多专业 多学科的需求、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推荐.第十条。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委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一.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五分之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二 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 副审制。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三 评审委员会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基本评审意见。核查有关材料,进行问题答辩。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 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四 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 报省建设厅。第十二条 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第十三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 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