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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市 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一月六日.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对有关市完成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市政府要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2 申报工作,有关市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3,审查工作.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4,报批工作,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规划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 前期工作,对有关县完成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2 申报工作。有关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 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3.审查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将有关材料分送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4,报批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规划材料报设区的市政府,由省政府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二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均获批准,有关市政府在修编或调整规划前.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省建设厅 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转报建设部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经认定属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市政府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初步成果完成后。需经省政府审批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需经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有关市政府应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2。申报工作.有关市政府应将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3.审查工作。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修编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4。报批工作,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政府.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省建设厅应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 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 设区市管辖的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经设区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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