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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有关条款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 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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