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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 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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