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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 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 噪声敏感建筑物 是指医院、学校,机关 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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