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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高度超过250米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通知渝公发.2011,549号.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设局,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高层建筑火灾防范能力、切实把好防火设计源头关,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0。5条规定.结合重庆实际 现就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要求明确如下。一,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净高不应小于4,5m,净宽不应小于5m,消防车道的承载力不应小于60吨,二,应设置消防扑救场地、并满足如下要求、一。建筑的底边至少有周边长度的1 3且不小于一个连续长边长度 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二。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不应小于21米、三,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三、专用电梯在完全满足以下条件时 可作为辅助疏散、一.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 应能控制电梯仅经停避难层,间 和首层,二,电梯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并设正压送风系统,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三,电梯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四。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 五,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六。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四、至少一部消防电梯的轿厢尺寸满足医用电梯的要求且应通达各层,五、不应设置剪刀楼梯 六.宜在屋顶设置消防水池,有效容量需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七。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用的专用电梯应在变电所采用专用母线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其控制,配电设备及控制、配电线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并满足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208.2008,IEC60529,2001,IPX6MS的要求,八 防排烟风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用的专用电梯等动力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低烟无卤电缆 九,应急疏散照明系统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分钟、宜采用集中控制型.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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