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8月7日沪府发 2000,39号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并加强临时绿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市或者区、县规划 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单位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 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养护,第五条,临时绿地的建设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时绿地的建设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 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三,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 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四,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五,区 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第六条 建设,养护标准,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标准.参照不低于三级,含三级,公共绿地的标准执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应当适当提高建设 养护标准、第七条,挂牌管理及对公众开放,临时绿地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建成的临时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第八条.临时绿地的撤除和保留、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 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第九条,撤除临时绿地后补签合同 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在撤除临时绿地后。与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延长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书面决定.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除临时绿地备案回执。第十条 优惠申请.临时绿地存续期间超过1年,含1年 的 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一。临时绿地存续期间免缴土地闲置费,二.临时绿地存续期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三、法律 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第十一条。通报制度。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临时绿地的建设 撤除情况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单列统计.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共绿地面积统计时,应当单列统计临时绿地的建成面积、第十三条.法律责任,对破坏临时绿地的违法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 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