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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41号,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 2011 27号 精神、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现对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农民个人自建住房除外。应当按照本意见和,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见附件 配套建设幼儿园.二,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具体建设模式分为住宅区内配套建设和单独选址建设两种,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应当采取住宅区内配套建设模式 没有达到上述规模的 为解决由此造成的区域配套不足问题.可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模式或者增加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模的建设模式,三,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 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按划拨的方式供应,并且在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 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 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 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 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 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区 国土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四.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工后,所在区教育部门应当参加幼儿园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意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人民政府 同时移交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五、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住宅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等审批文件、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时 应当参考教育部门关于配套幼儿园的质量验收意见,六.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 售许可证时,应当核实是否按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不予办理新建物业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七。区教育部门代表本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教育部门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 应当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统计,人口计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住宅建设 常住人口及幼儿园配建动态监控体系,对出现的区域幼儿园配套建设不足问题,与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会商后.编制单独选址新建.扩建幼儿园或者增加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模的年度实施方案,根据年度实施方案 需要单独选址新建、扩建的幼儿园。市、区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办理有关手续、确需在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增加幼儿园配套建设规模的、国土规划部门在该区域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根据教育部门意见,在规划条件中适当增加幼儿园配套建设规模。八 本意见印发之前已完成审批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了教育配建协议的、继续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订教育配建协议的、但在规划方案中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其用地及产权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所在区教育部门协商解决.九,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权证的,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通报的情况对其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国土规划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及教育部门不按照规定督促,支持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办证或者举办幼儿园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二.一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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