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 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列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十二五路网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 省交通运输厅列入车辆购置税实行定额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第三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设区市为主体的建设机制。第四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分新建.改建、路面重建三类。新建是指现有省道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的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路面重建是指完全利用老路.仅铺设路面的建设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管理与审批 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定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申报,落实批准.认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协调和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 廉政。环保等管理责任。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 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合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路面重建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第八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一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第十一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 经省公路管理局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纳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三、项目法人明确。四,提交了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第十二条、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可优先考虑设区市上年度未列入计划 但已全面开工且资金筹措有力。实施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规划内项目,第十三条,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并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 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第十六条.项目的设计 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设区市政府相关机构核准 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三,建设资金已落实,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第十九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利顷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或批复里程开工建设。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单位批准,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第二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 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 特长隧道 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二十三条、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2。8号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第五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自筹、第二十六条,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严禁截留 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第二十八条.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上级部门审计检查。第六章 交工、竣工验收第三十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 应根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工程交 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第三十二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 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前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计划规模的10,一20 第三十七条。对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不完善的建设项目。暂停拨付定额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合格,第三十八条.对出现质量和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实际规模和技术标准重新核定定额补助资金 第四十条、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 责令其返工至合格并扣减该项目5。定额补助资金,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下一年度计划中核减擅自变更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第八章.其他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