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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 视为肢解发包、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 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调整的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七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八、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 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单位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九.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处罚、因上述行为导致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 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十.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 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 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十一,建设工程设计中已经明确要求.且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已经进行认价或限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将其列为暂估价.十二。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有关转包工程的规定处罚.一.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二,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本单位不符,且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四 工程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由该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购买的、十三。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肢解发包工程的,二,指定分包单位,生产厂或供应商的.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四.非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原因、不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六,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企业的,七,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八 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九、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四。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程、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同时可以限制其网上签约手续,一。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二.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三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十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 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向社会公示。一.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三。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专业施工员、质检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造价员。测量员。劳动力管理员.未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四、分包工程的。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 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的,六.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劳务企业的.七,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十六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属于外省市企业的 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转包工程的,二.违法分包工程的,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四,因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十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有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严格查处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秩序监管的职责、规范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 市区两级建委要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十八,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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