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和应用的监管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办发.2005。33号.豫政办 2005,86号,豫政办,2009。35号文及河南省政府令。2008、第116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应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 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 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要求、第四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发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确认工作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辖市负责确认产品的种类按省墙改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不得越权确认。第五条,取得 确认书 的新型墙体材料方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按有关规定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确认书 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3、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应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要求。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须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需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第七条,企业向所在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省墙改管理机构审核 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由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确认,第八条 省内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3,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6个月内。4,企业概况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文件 5.产品标准。6 主要原料配比单,工艺流程图。7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建厂用地的文件 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上述文件中的2,3。7款需提供原件。审验后留存A4纸复印件、第九条,省外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2,产品原产地省级墙材革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生产规模.工艺装备水平证明,3、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 6个月内、第三章。评审和确认第十条,省,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成立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委员会、确认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应责成确认委员会针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考核,并对申报产品的主要原料掺配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及产品抽样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计量、检验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文件资料等,产品抽样检测数量必须达到相应标准规定的最低限量 并当场封样,于15日内送达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第十三条,确认委员会根据考核,核查和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合格者组织上报,不合格者,限期2个月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者 取消申请资格,第十四条。省墙改管理机构受理后,组织确认、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对合格者、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5日。如无异议,颁发.确认书.第十五条,对本县区无资源或资源严重不足的烧结制品企业,其产品确认实行预审 承诺、公示。稽查,标识制度,省墙改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报确认材料之日起,设立四个月的预审期 在预审期内 一经发现并查实有非法使用粘土等违规行为、即取消确认资格,第四章 动态管理第十六条 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提出复检换证申请.经复检合格的给予换证.凡不按期申报复检的企业,均按自动放弃处理。第十七条 企业复检换证时 应提供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复检换证申请表、质量保证体系自查报告 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产品主要原料掺配比例核查报告,由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行业培训证书等。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复检换证,1.新型墙体材料抽检不合格,整改未完成的。2,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同一企业被两次停用,确认书。的 4 产品已不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5 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已落后.在规定期限未整改到位的。6.不参加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行业培训活动的,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墙改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公告.第二十条,在.确认书 有效期内.产品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主要原料掺配比例违规的,由省墙改管理机构下达停用,确认书,通知,企业经过整改、由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报省墙改管理机构批准恢复使用,确认书,若在有效期内发生违法 违规和重大质量事故 包括二次检查不合格.的。由省墙改管理机构吊销。确认书。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一条.本地生产,省内异地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 须持,确认书.到销售地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建立确认企业统计管理制度。各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要将新增确认企业情况随墙材革新统计季.年报上报省墙改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对于不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但能够替代实心粘土砖的墙体材料、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确认书,只对申报的产品有效.第二十五条、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确认书 违者将吊消.确认书、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墙改管理机构,确认委员会 产品质检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墙办。2005.24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