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渝建发 2013,116号各区县、自治县 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住宅工程交房质量水平,现决定对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有关要求调整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其他住宅工程.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通知规定,二 初装饰住宅工程 除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147,2012,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住宅套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楼地面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防水、防潮措施 套内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墙面完成面层抹灰、顶棚刮腻子.跃层楼梯及护栏.在设计无要求时 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竣工验收时应有临时安全防护措施,二,住宅套内的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并安装与使用功能相适应的地漏、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厨房。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住宅套内给水管道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用水出口 并按设计要求沿管路方向预留用水房间顶棚下冷。热水管道的穿梁或穿墙套管,三。住宅套内强、弱电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采用导管布线并暗敷.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住宅套内起居室、饭厅。卧室应在屋顶板内预埋照明电线导管。住宅套内分体式空调,生活阳台洗衣机预留位置应设置专用插座 住宅套内有线电视、电话通信 信息网络的进户线不少于1根。三.初装饰住宅工程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应按设计变更及管理程序完善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四。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初装饰住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要责令及时整改.对未按照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整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对未按照设计文件明确的初装饰内容进行施工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对于业主相对确定的住宅工程,其交房标准可由建设单位与所有业主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渝建发 2007、226号、渝建发 2010 126号文件同时废止,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