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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市城改办。棚改办、各区县建住局,规划分局 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城投集团,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规划局联合制定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于4月18日市交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市建委.市规划局、2013年5月7日,第一条.市规划局,市建委、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管委会是停车位易地代建的审批部门,城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由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审签批.各开发区。切块地区必须由管委会进行审批、第二条 城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城改,棚改项目.配建所缺停车位。统一由市城投集团实施易地代建,第三条、各开发区.切块地区可选择城投集团作为代建单位,也可自行委托管委会下属的投资公司或建设公司等实施代建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切块地区若委托城投集团代建的,由城投集团签订代建协议。收取代建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选址建设.若委托管委会下属的投资公司或建设公司代建的。由实施代建的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收取代建资金,并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选址建设、代建的停车场位置要优先在接近原项目位置附近选址,第五条.为掌握全市停车位代建情况.开发区。切块地区管委会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将代建审批表以及代建协议及时报送市建委备案。城改。棚改项目实施易地代建的。市城改办 棚改办、应会同市规划局 市建委进行联审,第六条,代建审批表以及协议应作为原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专项验收的审查要件之一。对于未按照规划总评图审批要求进行停车位配建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在建设单位完成停车位易地建设手续后。方可验收备案 市建委应对各开发区,切块地区 市城改办。棚改办、等行政委托单位项目配建车位专项验收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所有建设项目原则上均应独立计算车位。同一建设单位不同建设项目之间的停车位不可相互平衡计算。缺建停车位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超建停车位的项目可按照优惠政策享受补助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代建资金的标准由全市统一核定、缴纳标准根据原建设项目所处的分区位置.类区域为明城墙内.类区域为二环内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统一按照工程建设总成本的1 5倍收取。代建资金数额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3,5年进行一次修正、四类区域每车位代建资金标准是、类区域 37。5万元、类区域,34、5万元.类区域、31,5万元,类区域,27万元.第九条.代建资金的管理必须开设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资金用于停车场建设以外的用途,第十条 城投集团在签署代建协议后收取代建资金,若某一项目费用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代建项目继续使用 城投集团应负责对代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所确定的代建单位对资金的使用要求与第八 九条相同.各管委会应对代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确保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第十二条。市城投集团实施易地代建的项目 其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必须报市预决算审查办审查备案.审查结果作为项目计划,资金计划,资金结算 项目决算的主要依据、开发区 切块地区可指定相应预决算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备案。第十三条,易地代建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资源。由易地代建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纳入代建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实施后续代建停车场项目,以及停车场运营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代建资金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内使用 并及时告知资金缴纳单位 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两年,两年内仍无法实施的。经交委会审议通过后 代建资金接受全市统一归集。调配.第十五条 城投集团、开发区代建单位与资金缴纳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后、应当年在全市主城区范围内选址开工建设,第十六条。易地停车位的建设标准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三类标准建设,即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或立体机械停车塔库、平面类的停车位不能作为易地代建范围。第十七条,若代建的停车位属独立选址建设的,按实际数量计算任务量,若代建的停车位与市上下达的公共停车位年度建设任务合并为一个项目建设的 代建的部分单独核算任务量 第十八条、易地停车位的验收标准要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 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 并达到使用条件.地上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应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进行验收,机械车库应有质监部门的验收意见 易地代建的验收主要对停车位数量进行考核验收,由市建委组织规划.城投等单位参加,验收完毕后各部门应签署验收意见,第十九条,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的代建停车位建设任务若由市城投集团实施的,则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单位相应增加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的建设若属于管委会自行组织实施的、验收工作应自行组织但需邀请市规划局,市建委参与监督。并签署意见、验收后建设车位情况报市建委备案,第二十条、易地代建的车位通过验收后不再享受市级公共停车场建设补助。第二十一条,2008年4月10日以前通过规划审批但未验收的项目.若配建停车位不足的,每车位按本规定分区域测算建设成本的60,类15万元 类13,8万元,类12 6万元、类10,8万元 计算并委托建设.2008年4月10日,含10日。之后,2013年4月18日之前通过规划审批但未验收的项目 若配建停车位不足的,按本规定分区域测算的建设成本.类25万元,类23万元.类21万元 类18万元。作为计算标准委托建设,若单个项目缺建车位数量较多时、开发单位应在同类区域自行征地补建停车位并达到规划要求标准 本条所指通过规划审批的时间节点以规划总平图加盖规划部门审核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8日起实施。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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