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指导意见甘建科.2013,571号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为推动甘肃省建筑领域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甘肃省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意义。随着化石能源价格的不断攀升和过多的应用化石能源对生态环境和气候状况带来的巨大影响,转变能源利用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我省属于太阳能资源二类以上地区。是太阳能资源丰富或较丰富区.具有开发利用太阳能的良好资源条件,但是太阳能热水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比例还很低,这是我省目前太阳能开发利用与资源条件之间的主要矛盾。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可以替代燃煤 燃气和电热水系统 有效减少常规化石能源消费 缓解这一矛盾、对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调整能源结构,保证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推进我省的太阳能资源利用,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化石能源消耗.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文件要求 切实提高太阳能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到2020年。争取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三.推进重点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特别是多层住宅。宿舍和公寓,以及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 学校,托儿所 幼儿园.招待所、旅馆 宾馆 商场.公共浴池等有集中热水需求并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在满足结构安全性的前提下。应当优先安装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 努力加大农村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范围,尤其是对于集中建设的农村新建居住点、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积极推进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农村地区的应用进程、四,完善监督管理体系,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管理。2。建设单位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的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的有关法律、规定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根据建筑特点 功能要求.本着方便使用.易于维护的原则 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形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凡包含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有关内容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权归属、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服务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 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应根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采取不同的维护制度,采用集中系统供应热水的。纳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采用非集中系统供应热水的,共用性管井等纳入房屋共用部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护管理、其它部分可由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维护或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单位直接维保,五,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推进目标和责任,加快推广应用 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省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条件的、经建设单位申报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列入省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库。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营造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规模化应用的良好氛围,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活动,选择有代表性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应用示范 建立配套政策体系 形成企业主体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推广机制和模式,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