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东台市实施细则 试行.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省 技术规定,的具体条款进行细化,未具体说明的条款按省。技术规定。执行,2 2,4.住宅用地上配建商业用房。除菜场、的面积不应超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 2,3.1 新出让居住小区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旧区范围内建筑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不宜单独出让,2 3.3。注5,工业用地须符合、江苏省工业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建筑系数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业要求的工业项目 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4,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2,15。建筑间距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 装饰层的厚度。方案阶段未考虑的应按单侧0。3米预控 3.3,3,1。注3,建筑物退界距离一般按照土地使用权边界计算。因土地指标等因素,土地使用权边界和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不一致时,以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为准、3,3,3,2,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 应按消防间距要求确定离界距离.3,3.3 7,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要求以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3.3.4 1,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应满足,主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最小间距对照表、道路规划宽度,40米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原则上为道路规划宽度的1 2,3.3 4、3,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 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距离依照,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管理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10。145号执行、3 3 4.8 临路建设围墙的应采用缕空式,围墙后退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m、其中城市新区不少于4米.并在围墙外侧设置不小于2米宽的绿化隔离带.新区为4米以上绿带、后退40米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 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规划条件中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划条件执行,3,5.2、原则上停车和绿地率不能在同一地块上重复计算,因特殊原因绿地率无法提高的地块 用作停车的植草砖面积折算绿化面积不大于20。植草砖按总面积的20,折算绿化率 鼓励采用垂直绿化,可按绿化面积的20、折算绿化率,3,8.1,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见表3,8。1表3,8,1.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建筑物分类计算单位配建指标大类小类 小汽车自行车住宅商品房独立式住宅车位 户11 5、单元式住宅车位。户0 62 0.经济适用房车位、户0 43,0。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车位、户0,33。0.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m21。53,0.商务办公车位.100m21,82.0,商业.金融商业车位,100m20,65。0.金融业车位。100m20,26.0,服务业车位,100m21。34.0、市场车位,100m21.06 0.餐饮车位。100m21,34,0.医疗,卫生综合医院车位.100m21,51 0 社区医院车位、100m211 5,专科医院车位 100m20,81 5。卫生防疫站车位、100m20、6、3、0,教育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名学生5.0、50.0,中学车位、100名学生1 0、60 0,小学、幼儿园,车位,100名学生0。88 0。工业厂房车位.100m20,20.4.职工仓库车位,100m20、40,4.职工,3。8、2。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居住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不宜大于总车位数的20,经济适用小区可酌情放宽.但也不宜大于30、镇区不宜大于35。3。8,3,因土地指标因素、地块内不能满足配建停车的 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在邻近地块补足、但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3,8 4.鼓励利用下地空间配建停车位,有条件的鼓励建设3层以上独立式车库,此类车库规费按规定交纳、但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范围,3 9,非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公寓类建筑按非住宅类划分,建筑形态及外立面装饰材料按公共建筑标准控制、并按非住宅类项目进行设计及配套,5,7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外装饰前应将装饰施工方案及材料报规划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1日之前规划部门已提出规划条件且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仍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要求执行,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