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武房发、2012 190号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 武发.2012 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 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 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监察局.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根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 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 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 建设规模 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 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城市建设 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 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第七条。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 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 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 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第十三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 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第十六条、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