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9,36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再生水工程的 按建筑面积收取工程建设费.住宅、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3元.水表费另行据实收取、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界定范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再生水支管闸、不含闸,到建筑物门栋前,建筑物外檐1米、含井 闸和水表安装.三、再生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一 前期费用。二 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三。间接费用。四。再生水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执收单位,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天津市物价局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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