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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99号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07 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住宅气源发展费 煤气增容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标准及范围、本市新建住宅,含连体公建 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交纳住宅气源发展费.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另行收取.非住宅建设项目和非民用单位 含个体经营户.需使用城市燃气设施。要求供气或增加供气量的、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用气量或申请新增用气量一次性交纳煤气增容费。其收费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米1500元,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内的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统一收取,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外地区由各区县政府确定执收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三,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收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四、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应专项用于天然气气源集输管线和储气设施的气源建设及维护、不得挪作它用,五,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对上述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财税规定。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六 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补漏,补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342号.中关于住宅气源发展基金和煤气增容基金的规定同时废止。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请市建委通知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各区县确定的执收单位应到相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手续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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