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 2004,460号市供热办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2004,18号。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热电联产.锅炉房及其它热源.其供热工程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一,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92元,二、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130元,其中热源为第一热电厂热电联产的每建筑平方米150元 三 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100元,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包含的工程范围,一。热电联产热源,自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 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二,锅炉房及其它热源,自供热锅炉房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锅炉房征地拆迁。土建.设备及安装.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三,供热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三,间接费用。四、供热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五 上述地区以外各区县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价格。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进行测算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并向市物价局和市政府供热办备案后施行,六。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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