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浙交、2000,46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厅。发布时间,2000年12月5日。生效时间.2000年12月5日.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管理,规范设置 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C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 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 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控制区域为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及其两侧依法征用的土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高速公路用地、以外区域,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和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第四条.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管理工作按.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相应的管理职能。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一 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 道、重要省道.02,03,07、34。39。46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制 定、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其它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 公路管理机构制定,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县乡道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各县公 路管理机构制定审定,二.高速公路和连接线 国道及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具体设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 批、县、乡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设置应遵循。安全,规范,美观 协调 的原则。各地.应首先抓好一路一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没有编制和批准的,不得零星审批非公路标牌的审批,工作,第六条,凡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牌,申请者必须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非公路标牌经营者或产权单位的书面申请。二,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许可证.三,标牌设施技术图纸.颜色 结构。尺寸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接到非公路标牌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和规、定标准的,应予以退回补正 经初审符合规划和标准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审批表.见附件,并经公路管理机构现场勘察定点,于15日之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审批权不在本级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非公、路标牌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并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后 方可组织实,施,第八条 公路路肩。公路收费站.亭。高速公路中央绿化带和跨线。桥等设施上严禁设置霓虹灯 电子显示牌 橱窗,灯箱等非公路标牌 公路上不得设置跨越公路的门楼或商业性龙门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区域性标识龙门架、原则上县与县之间只允许设置一个,高速公路主线。含匝道.上严禁设置跨越公路的任何非公路标牌龙门架,公路弯道内侧不得设置影响视线的各种非公路标牌,第九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牌。其主色 调严禁、使用红.黄两种颜色 以避免杂乱和眩光.其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防止造成行车眩目.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牌,必须设置在批准的位置,申请,者不得擅自更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 其尺寸,结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CB5,768.1999。其它标牌图文原则上采用蓝底白字。第十一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标牌必须安全.牢,固。高架结构型的非,公路标牌设施、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应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并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的要求.产权单位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牌的安全性负全责。第十二条,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不得影响公路畅通和路容路貌,设,置期间.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牌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翻新.更换,加固。使其保。持安全完好。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制止和清理,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属临时性设施.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如遇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经营者或产权单位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设置的各类非公路标牌进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应责.令经营者或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拆除 合格的。应续办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人员负责非公路标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分线,分类 及时,的要求建档.第十六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对,歪斜,破残的非公路标牌.应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而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牌.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1995年以浙交,1995。127号印发的,浙江省公路留地范围内标牌设施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