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确保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质量.推进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计划编制、设计。施工、验收等实施管理,第三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按内容分为三部分,1.公路安全防护设施 包括钢质防撞护栏,墙式连续混凝土护栏,墙式间断混凝土护栏等.2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道口标柱,交通标线等、3。公路安全专项工程 包括边坡处治 挡墙加固.平面交叉处治、局部急弯陡坡路段和路面抗滑能力不足路段改善等,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 负责辖区内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第七条、省成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协调解决全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市也应设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第八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和专项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对全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工程质量 进度和资金使用实施行业监管。第九条 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 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项目的方案审查 工程验收.第十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次年度建议计划 经认真调查后由各市交通局,委,编制,于当年8月底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具体内容分为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专项工程三部分,第十一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增设和完善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为重点 并兼顾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处治 根据轻重缓急和路况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标准和、浙江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技术指南.有关技术指标和要求。针对不同安全缺陷类别。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技术进行合理处治 第十三条 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实施路段和工作量确需调整的 必须由原批复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障专项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如有重大变更,必须由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必须坚持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施工 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第十六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保体系、规模较大的项目.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规模小的项目 可委托具有相应证书的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第十七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必须坚持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同时还应签订廉政保障合同 强化施工及管理的廉政工作。第十八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缺陷责任期的时间至少为一年。第十九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建立进度季报制度.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季末月的25日前将辖区内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情况报省公路局,第二十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工后 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规模较大的专项工程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市交通局.委、组织、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对规模较大和涉及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应邀请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第二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第二十三条.省补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足额同步到位、项目开工后省补资金拨付50,工程验收合格并经省公路管理局核查后拨付所余的50、第二十四条,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质量有重大缺陷并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不予拨付省补资金 第二十五条,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二十六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纳入省对市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市给予表彰、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市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