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 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2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