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和其它要求第十二条、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其中 1,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2.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第十三条,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 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 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 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 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 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