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和其它要求第十二条,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其中、1.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2。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第十三条 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 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 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 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 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 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