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 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 设计,施工及施工图审查单位 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 1994、392号 实施以来 住宅工程以初装饰交工.对方便居民进行家庭二次装饰,减少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宅工程初装饰,以下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入户门以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工作的建设过程.住宅工程按初装饰建设并验收后,再进行装饰或家庭装饰的、应按建设部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提倡住宅工程采用统一或菜单式模式实施装饰装修工程 避免出现初装饰竣工验收后、业主进行二次装修造成房屋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的破坏。施工扰民 民事纠纷等现象、三.确需按初装饰验收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向设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尺寸余量及对面层装饰的基本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达到初装饰设计要求所需采取的相关措施,设计文件中未说明的项目要进行初装饰验收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意见,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 还须提供原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原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工程监理 认真履行各项监理工作职责 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四。实施初装饰的工程除应符合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住宅工程的外围护墙.外门窗.分户门,公共通道等公用工程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完成所有工程内容 二,住宅工程室内楼地面应至少完成至基层.找平层.找平层应采用水泥混凝土 含细石混凝土,铺设.禁止仅以结构层或水泥砂浆找平层进行验收.三。住宅工程户内楼梯及护栏,在设计无要求时、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除厨房和厕浴间外 住宅工程的室内墙面。顶棚必须进行满刮腻子处理,腻子性能不能低于,建筑室内用腻子、中耐水型 N型、的要求、顶棚宜采用免抹灰工艺、五,住宅工程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防水措施应规范设置 并一次施工到位 六。住宅工程给水管道、包括冷水,热水,应设置至厨房和厕浴间各用水点 管道不得水平埋,设在现浇板中,暗敷管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相应的标识.七 住宅工程厕浴间排水支管应设置至卫生器具处.厨房排水支管设置至存水弯后、地漏应全部设置,并安装完成、八。户内电气部分设计应按房间使用功能布置电源插座,照明灯具和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安全监控的终端插座或出线口。其设计标准不应低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和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要求,五。初装饰工程竣工验收仍按现行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对项目不全的分项工程.仍按一个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六,初装饰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实施二次装饰装修过程中、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 必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和安全。七,住宅工程按初装饰方式建设和验收除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住宅工程初装饰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九.对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已通过设计审查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初装饰方式建设的其它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