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实施细则,试行.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温州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温州市区凡经市规划局或市规划局委托各规划分局审批并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不含临时建设工程 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竣工验收规划认可。个人建房规划验收细则另行制定.三,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 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三,绿化工程已经市政园林部门专项验收认可。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建筑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总面积以及建筑层次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停车面积 绿地。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社区用房.物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等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五,规划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五,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项目放样实地检查回单,五。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现状地形测绘和地下管线测绘等,六 市政园林部门出具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七.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一般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或各规划分局书面提出认可申请。二、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决定,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符合规划认可内容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规划认可条件或要求的,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应当在作出不予认可决定的同时,明确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认可,四,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时.应成立3人认可小组。小组成员由审批,监察和竣工测绘成果审核人员或辖区规划所管理员组成。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结束后。认可小组应当提交认可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认可小组由审批人员负责协调.七 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在规划认可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扩建,移位,加层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不符的情况或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或虽未有上述行为但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原规划许可建筑面积3,的.由市规划行政督查大队或各分局监察科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案 并予以行政处罚后 方可进行验收认可.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未超过原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3。且未有上述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市规划局建设处或各分局建管科按违法建设简易程序处罚后。办理规划验收认可。八.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原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经行政处罚后.应先由国土部门核清地价款、房管部门认可有关物业用房、配套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人防部门出具人防专项验收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认可的.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认可小组审核后,上报市局或分局联审会研究确定、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开展认可工作,认真填写规划认可的各类表单,正确表述验收认可意见,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从严查处、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