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根据法制办意见修改稿、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建设 促进城市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包括.一 街道 含镇,下同.管理服务用房、指用于街道办公,事务管理 居民议事。为社区服务的用房等.二.社区 含村 下同,居,含村 下同。委会管理服务用房,指用于社区居委会办公。事务受理,居民议事,劳动就业服务 治安保障、社会救助,党员和退休职工管理用房等 三,卫生服务中心用房。指为街道辖区内居民提供卫生服务的用房、四,卫生服务站用房,指为社区辖区内居民提供卫生服务的用房,五,住宅小区业主活动用房,指用于住宅小区业主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的用房等.六 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物管用房、指供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等 非住宅小区主要是指商业区,商业办公区等 第三条。本市市区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由亭湖区人民政府 盐都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辖区内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现有各种用房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各种用房建设、负责监督辖区内各种使用人对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的使用、第五条。市民政 规划。国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物价、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建设的指导和督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布局,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并配合亭湖区、盐都区和市开发区落实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规划部门负责确定供地规划条件时,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掌握街道。社区居委会设置,人口规模和现有用房配置情况。明确各种用房的具体位置.功能比例及面积.对新建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的,不予审批,国土部门负责在出让土地时,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土地出让、在拟定挂牌出让土地底价时,应考虑代建用房的建设费用、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已审批的规划 在图纸审查时督促开发单位同步建设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做好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在组织有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或公建配套综合验收时 组织相关街道,社区居委会、卫生等部门参加.代建用房未到位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已审批的规划、在审批商品房销预售项目时。对各种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指标的面积,位置及功能比例严格把关.在参加有配建项目的公建配套综合验收时.配建用房未到位的,不得出具验收意见。不得进行产权登记。物价部门负责按照已审批的规划。在审批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销售指导价格时、对照配建用房建设标准,将配建用房建设费用全部纳入房屋开发成本,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布点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监督使用人对各种卫生用房的使用,规范使用行为,第六条、市区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时序应遵循方便服务.方便居民、村民,议事,不影响居民.村民.生活,合理解决现有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布局分散和布局不均的原则进行.一,街道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管理服务用房、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卫生服务站用房应优先纳入非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可独立选址建设、如纳入住宅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 布局应充分考虑不影响住宅小区业主生活.将其布置于住宅小区的外侧,且有独立的出入口.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个街道或3 10万人口设置一个、卫生服务站按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设站的原则。一般1万人口左右设置一个,二,住宅小区业主活动用房.物管用房一律随住宅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非住宅小区物管用房一律随非住宅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结合实际情况.一般应规划安排于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主出入口处。且不与其他居民住户共用通道 建设应与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同步进行.现有部分社区居委会管理服务用房布局分散,标准不足和现有部分卫生服务站用房布局不均的 分别由属地区级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 物价.卫生等部门配合.在理清权属关系的前提下 可采用插建,拆建 产权置换 在近邻辖区内新建等办法来解决,第七条,市区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可以采取开发代建,配建与自主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一 街道管理服务用房 社区居委会管理服务用房,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卫生服务站用房应纳入其辖区内非居住区或居住区建设规划,统筹代建 对有代建要求的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在其新建或改建项目的土地出让挂牌时。在挂牌文件中增加相关代建要求的规划条件 凡地块中标者 在该项目建设中.须为街道或社区居委会按规划条件无偿代建街道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管理服务用房、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卫生服务站用房.代建用房建设费用不得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 不得分摊至业主房价,二.住宅小区业主活动用房,物管用房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统筹配建 非住宅小区物管用房纳入非住宅小区建设规划、统筹配建.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业主活动用房和物管用房,新建或改建非住宅小区必须配建物管用房,业主活动用房,物管用房的建设费用统一纳入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房屋开发成本、三,街道,社区辖区内近期无开发项目或开发项目规模较小无法实现代建目标的.由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区级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向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要求,再由市国土部门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划拨适量用地,由其自行建设。本办法中代建是指在街道。社区辖区内的某地块挂牌出让前。规划部门将该地块相应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建设的有关规划布局,建设方式,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列入项目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开发单位按照规划条件。无偿代街道。社区建设相关用房、配建是指根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城市居住区、同时配套建设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 第八条、市区内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代建的步骤和要求 一.代建开始前,代建单位必须与被代建单位签定代建协议,二,代建结束后.代建单位必须按规划条件的要求及与被代建单位签定的代建协议要求及时移交代建房屋.三。被代建单位获得代建房屋后、市政府原有关安排经费支持代建房屋建设方面的政策不再执行。在每一辖区内。规划部门只能对一个建设项目提出代建的规划要求 需要代建的用房必须在相应的建设项目内代建到位。第九条.市区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的代,配 建标准,一,街道管理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二,社区居委会管理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其中可安排部分的商业经营用房、三。卫生服务中心用房,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300平方米。设病床的.每设一床可增加30平方米.四,卫生服务站用房,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五,住宅小区业主活动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住宅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0 3、六.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物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0,4.开发项目有经营性用房的.按0,4.的60。安排物管商业经营用房、物管用房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代建的具体标准由市规划部门根据亭湖区人民政府,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的要求,结合街道,社区人口规模及现有管理服务用房和卫生用房实际状况 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作出详细规定.现有用房已达到本办法标准要求的街道 社区居委会.不再为其代建用房.第十条、市区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的产权及使用权规定,一,代建用房的所有权归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街道管理服务用房使用权归街道办事处所有。社区居委会管理服务用房使用权归社区居委会所有 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卫生服务站用房归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有、二。住宅小区业主活动用房,产权 使用权均归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日常使用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物管用房,产权归本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日常使用管理由受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第十一条。新建.改建住宅小区或非住宅小区的开发单位 负责将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的建设纳入工程建设计划.组织设计和实施,及时将建成的用房移交给使用人 第十二条 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交付使用后,任何使用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出租。不得转让,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或改变公共管理与服务配套用房使用性质的,由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盐城市城市规划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 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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